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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干部能下的制度短板

2015-11-02 09:07:45 钟宪章来源: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长期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成为制约干部工作的一个难点,是干部队伍建设的痼疾。这一问题造成干部队伍规模偏大,部分单位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肥大症”现象突出;一些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长期滞留,阻碍了干部队伍健康发展。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制度上厘清干部“下”的界限、打通干部“下”的通道,标志着我们党在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上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对干部能下作出刚性规定,补齐干部制度短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废除事实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完善领导干部退休、任期、交流、问责等制度,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和能上能下问题的解决。但从总体上看,干部能下还存在制度短板,能上能下的双向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用什么干部是导向,不用什么干部同样是导向。只有两个导向都明确清晰,干部队伍方能始终处在活水循环状态。《规定》聚焦干部“下”的问题,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情况,包括到龄退休免职、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在“让无为者无位、不胜任者无位、违纪者无位”上划出了“硬杠杠”。《规定》还对干部“下”的原则、方式、程序、渠道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打通干部“下”的通道,对于优化政治生态、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明确不称职干部的调整措施,破解干部能下的瓶颈制约。实现干部能下的难点,是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到年龄不下、不犯错误不下”在一些地方成为惯例。实现干部能下,关键是让那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下”得合理合法、服众服气,能够起到激励干部队伍建设的作用。这就要对干部调整制度作出科学设计。为此,《规定》按照从严的要求,重点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作出明确规定,梳理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具体表现。这些具体标准既有助于广大干部树立正确从政理念,也能让不称职干部“下”得有理有据。《规定》还从守纪律讲规矩的高度,提出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4类干部要坚决调整下去的要求,从制度上设定了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底线。

完善干部“下”的出路安排,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特别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不是简单“一下了之”,而应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好后续工作。为此,《规定》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多种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使每一位“下”的干部都能适得其所;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关心帮助;加强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使被调整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规定》还提出对“下”的干部也要实行动态管理,在组织调整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仍可以提拔任职,使这些干部还有机会上来,打通干部能上能下的通道。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保证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落地生根。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把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落到实处,重点是增强党管干部意识、落实领导机构在干部工作中的相关责任。因此,各级党委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规定》的落脚点是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提出党委(党组)要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落实“两个责任”的过程中,应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实际出发,制定落实细则,定期分析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

   (作者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