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提出将通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实现每千服务人口有1名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村卫生所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 根据方案,我省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疗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计服务,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卫生所配备1名乡村医生。边远山区、海岛常住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 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方面,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水平,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我省将采用“订单方向”方式,以本地化为主,每年选拔农村生源到医学院校学习,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所的3年制中、高职医学专业人员培养。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改善优化乡村医生人员结构。 根据规定,各地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等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乡村医生进驻。常住人口较多、设置多个村卫生所的行政村,应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至少1个村卫生所承担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补偿。 村卫生所的建设,将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的方式,根据村卫生所服务人口或服务范围设置中心村和一般村卫生所,中心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一般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少于500人的可适当放宽)。村卫生所选址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 我省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在2014年、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我省将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元~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村卫生所按5元~8元/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由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继续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岗位津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