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强调,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举措。但一些人对主体责任的理解比较片面,认为主体责任仅仅指单位集体的责任,与个人无关。此外,还存在对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认识不清的问题,有必要予以辨析。 就责任的归属主体看,党委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这里强调的是集体责任。但党委作为一个集体人格由党委班子成员组成,其承担的职责通过党委组成人员来行使。党委组成人员包括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有着不同的职责分工,除了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通过会议和其他形式行使集体职权。这样,党委组成人员在各自承担一定责任的同时,又根据不同的分工和责任,分别承担属于自己的一份集体责任。在这种“一岗双责”中,尤其需要强调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因此,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导致主体虚位问题。如果出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失职等情况,需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就不能以集体名义搪塞敷衍。 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内涵,既包括有关主体必须履行的职权和义务,也包括对职权履行结果的责任承担。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应。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党委作为一个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另一方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效果要纳入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于履职不力的情况应启动问责程序。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偏重于抓经济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抓得不紧,甚至有的地方纪委也承担起招商引资任务,偏离了监督职责。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决不能只看经济指标而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可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督促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推进、反腐败职责切实履行。 就问责标准看,判断主体职责的履行是否到位、是否需要追究责任,既要对有关主体履职行为进行考核评价,也要结合履职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判。落实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其目的是督促各级党委切实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形成勤政廉政的良好政治生态。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导致遏制腐败效果不佳。因此,考核评价除了要考查履职程序和实际作为,还应结合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结合违纪违法案件的多少和腐败程度的轻重来综合判断。 就责任形式来说,既包括政治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党纪严于国法,是进行主体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但也应注意,不能以党纪代替国法,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对于不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要依据党内规章制度进行问责;违反国家法律的,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交由司法机关查办。 (作者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