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建筑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和省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进一步扶持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积极扶持做大做强建筑业 1.奖励新注册资质企业。对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质建筑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外地企业迁入我区的,具备三级总承包资质或三级专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余按照其已取得的资质级别参照本条第2款给予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资质晋级。对企业资质晋升为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奖励100万元;晋升上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特级总承包资质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鼓励企业申报产值。鼓励本区资质企业积极申报产值,对区内新增企业和完成相应产值的给予奖励,标准为:以年度为周期,每新增产值100万元奖励300元;年度总产值达到2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年度总产值达到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年度总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相关数据以经核实的统计数据为准。 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指导,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做好行业统计的组织引导和审核工作,确保建筑业产值不外流、不漏统。 4.鼓励企业依法积极纳税。新注册的企业,自企业注册时起,注册当年度在我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实得部分,由区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按80%标准进行奖励,从第三年起按50%标准进行奖励,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资质晋级等。 外地企业迁入我区的,参照新注册企业执行。本区现有资质建筑企业按其注册时间参照执行。 以上获得奖励的建筑企业应先与区住建局签订协议,主动接受监督,保证五年内不转移企业注册地,否则收回区财政已拨付的全部奖励。 二、支持企业优先承接各项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企业承接。在我区范围内,单项中介服务费合同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等政府性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在本区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中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介单位,具体办法参照《龙岩市永定区关于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邀请招标暂行规定》(附件1)执行。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区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除外)中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具体办法参照《龙岩市永定区关于2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邀请招标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全区非公有制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工程项目,优先选择企业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承建(含施工、中介服务等)。 三、鼓励建筑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加快拓展区外市场,建筑企业跨区、跨地市、跨省承包工程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对企业在区外经营承接工程回本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中区财政实得部分金额的50%由区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企业;对企业在区外经营承接工程回本区缴纳的增值税,按增值税中区财政实得部分金额的20%由区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人员培训等。 对区外企业在我区承接工程且在我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中区财政实得部分金额的50%由区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奖励。对区外企业在我区承接工程且在我区缴纳的增值税,按增值税中区财政实得部分金额的20%由区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若与本实施意见第一条第4点有重复奖励的,不予叠加,取较高的奖励金额。 四、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加强各金融机构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对接建筑企业,增进银企互信。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等业务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向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对我区重点扶持企业,由银行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财力支撑。鼓励本区商业银行以及分行以上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工程担保业务。 五、优先保障建筑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安排适量用地建设建筑工业园区,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与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发挥总部经济效应,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可纳入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实行统一监督,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六、做好建筑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引进建筑类专业高级人才。对建筑企业引进外地高级职称、稀缺专业中级职称的,由区直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予以认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其人事关系可放在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免收管理费。对引进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根据省、市精神,对专业不对口且实际工作经历、业绩等已达到助工条件的,增加一年工作经历即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社会化评审职称和补充渠道评审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为解决我区高素质建筑人才不足问题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区人社、住建、经科等部门要依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好建筑专业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人才培训发证与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为企业晋升资质创造条件,在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初级职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评审次数。区住建局要加大政策指导,引导建筑企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不断壮大建筑企业技术队伍,要积极争取市住建局每年组织安排若干批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本区办班。 七、鼓励本区企业积极创建省、市、区优质工程 参照龙岩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龙建筑〔2015〕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鼓励区属企业积极创建省、市优质工程,打造精品工程,增设区优质工程评选,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组织专家每年对本区企业在永定区实施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进行区优质工程评选,对获得区优质工程项目企业以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为基数乘以0.5%予以优质工程增加费奖励。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照最高奖项结算(获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按龙建筑〔2015〕2号文件执行),不得重复计取。 八、水利、交通等其它工程企业参照上述意见执行。本意见不适用于列入龙岩市经开区(高新区)管理的虎岗镇、高陂镇、坎市镇、培丰镇。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本意见由区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永定区关于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邀请招标暂行规定 2.龙岩市永定区关于2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邀请招标暂行规定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附件1 龙岩市永定区关于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邀请招标暂行规定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32号)精神,为尽快完善我区建筑资质企业,补强企业短板,促进企业做强做优,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招投标活动。现结合永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邀请招标工程范围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项目单项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等。 (二)凡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二、招标和投标方式 (一)所有邀请招投标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宜向本区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资质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除外)发出投标邀请函。如在本区建筑资质企业少于3家时,可邀请区外符合相应资质企业参加,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区企业。 (二)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国家、省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条款执行。 (三)招标人应将招标方案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报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符合要求的招标人都参加开标活动。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中标候选人,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中介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确定中介服务企业。 五、中介服务费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 龙岩市永定区关于2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邀请招标暂行规定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规定,结合永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邀请招标工程范围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土地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土石方和水利、交通等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工程。 (二)凡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二、招标和投标方式 (一)所有邀请招投标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直接向本区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除外)发出投标邀请函。如专业工程在本区施工企业少于3家的,可以邀请区外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二)招标人需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工程类别到区住建局、水利局或交通运输局办理申请报建手续,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在规定的下浮范围内合理选择下浮率,确定工程控制价。 工程控制价=工程预算价(财政或中介审核后)×(1-下浮率) 各类工程下浮值范围列表: 单位工程类型 下浮幅度范围(%) 建筑工程(含土建施工、装修装饰、安装工程、拆除、修缮) 5-10 市政工程 6-12 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 6-15 交通工程 5-12 水利工程 6-12 [注:参照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35号)确定工程下浮率范围] (四)招标人应将招标方案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报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所有合格的投标人都参加开标活动,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中标候选人,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四、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建企业,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工程控制价。 五、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区审计局对招标项目依照本规定组织竣工结算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