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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疫情防控法律常识”你一定要知道

2022-03-25 15:43:21 来源: 永定新闻网  责任编辑:   

为引导全区人民依法防控疫情,永定区司法局汇总整理了“疫情防控法律常识”,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内容,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法律参考,着力推动依法防疫。

1.编造、故意传播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如何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因疫情防控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生活如何保障?隔离期间是否算作旷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6.自疫情爆发后,部分群众擅自采取设卡堵路等行为,是否合法?

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7.疫情防疫期间,哄抬物价等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经营者如有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等《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之行为的,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8.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捐赠人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财物,或者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0.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11.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肺炎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料由永定区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