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为提高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水平,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平稳有序推行房票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房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永政办〔202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永定区凤城寨下片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调整补充方案。 一、延期征收签约期限 《永定区凤城寨下片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永政征决〔2020〕1号)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调整产权调换安置奖励办法 (一)对区政府调整补充方案出台之前已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安置奖励优惠办法按照《永定区凤城寨下片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永政征决〔2020〕1号)执行。 (二)对区政府调整补充方案出台之前尚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不予奖励。 三、补充安置方式 房票补偿安置。 (一)房票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有意向在永定区城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实现安置目的的,可选择房票补偿。房票补偿安置是指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内予以购房奖励。征收实施单位(凤城街道办事处)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等补偿款和购房奖励金以等值房票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作为补偿资金凭证。 房票初始面额由房屋征收等补偿款和购房奖励金两部分组成。购房奖励金=可征收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奖励金标准。 房票包括初始房票、授权(授予)房票两种。经授权(授予)的房票不得再转授权(授予)。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被征收人持房票可购买永定区城区范围内权属合法明确的一手商品房,通过房票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在房票取得之前已发生的房屋交易不得使用房票进行结算支付。 在有效期内申请现金结算的,房票使用达到总额度85%以上的(含授权他人使用部分),房票剩余额度可等值申请兑换为现金;房票使用未达到总额度85%以上的(含授权他人使用部分),剩余房票额度按比例扣除购房奖励金额后不计息兑换现金。超过有效期内申请资金结算的,房票全部可用余额按比例扣除购房奖励金额后不计息兑换现金。 (二)房票奖励办法 在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购房奖励金标准按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的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1000元奖励。逾期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予购房奖励。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住宅用房7元/㎡,搬迁费给付一次,最少不低于200元;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元/㎡·月计发,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助。 (四)资金结算办法 房票持有人或被授权(授予)人凭初始房票或授权(授予)房票购买城区一手商品房,买卖双方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买卖双方填写《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款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审核之日起,在三个月内由开具房票部门先付给卖方购房使用房票款的30%,剩余款项在九个月内全部付清。 (五)其它规定 1.选择房票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取得初始房票、授权(授予)房票的在永定区城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减免契税政策按相关规定办理。 2.本补充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房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永政办〔2021〕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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