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8日9时26分,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永定汽车站路口检查时,发现吴××驾驶闽F-2××××(蓝色) ××牌小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2人,从永定汽车站出发前往××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1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2: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3日,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福建交通运输12328服务监督电话投诉,××公司所属闽FY××××车近日大概7:50到达××镇,将乘客移交到车号为闽F××××永定××镇到厦门的班车,返程也是同样方式运输,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2023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前往××公司调查取证,该投诉属实,××公司涉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102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的规定,对××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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