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调解书发微信群 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

来源:永定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1-08-04

永定新闻网讯(蓝秀华  张跃华)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发到微信群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7月31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2021年2月,因小华结欠小赖货款发生争议,小赖将小华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小赖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将调解书发到当地几百人的微信群里,并配文字“上面是我和小华打官司,永定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我认被小华吃掉人民币4906元(当地一种羞辱人的话语)……

小华知道此事后将小赖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小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务工等损失5000元,维权律师费5000元。

小赖承认自己做错了,应该向小华道歉。但是小赖也辩称,自己没有凭空捏造,自己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赖发到群里的民事调解书里有小华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该信息属小华个人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小赖未经小华同意,将小华个人信息发布到微信群里,其行为泄露了小华的个人信息。

小赖将民事调解书发到群里后,该村村民议论纷纷,对小华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小赖应当在当地微信群里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小华赔礼道歉。对小华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花去律师费5000元要求小赖承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小华提供的证据,对小华要求小赖赔偿精神损害、误工损失等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个人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实施、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赖将民事调解书发到几百人的微信群里,调解书中有小华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配有侮辱性字眼,侵犯了小华名誉权和隐私权。

法官提醒,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