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16岁少年偷骑摩托车酿大祸

来源:永定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1-09-17

永定新闻网讯(蓝秀华)许多未成年学生喜欢驾驶摩托车追求速度与激情,觉得是非常潇洒、炫酷的事情,然而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名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违法骑行机动车,酿成大祸。

2020年8月8日傍晚,张某明驾驶摩托车载水回家后,将摩托车停靠在一楼,摩托车钥匙仍插在车上。张某明的孙子张某某(15岁,无驾驶证)趁爷爷扛水上楼,偷偷将摩托车骑走,并与其同学王某、李某从老家到永定城区玩乐。当天晚上九点左右,王某(16岁,无驾驶证)向张某某提出由其驾驶摩托车,张某某未反对。随后,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沈某、张某某在永定街头骑行。王某在骑行过程中,撞到人行道上行走的沈某某,造成沈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其余人等均无责任。而该肇事摩托车的法定车主是张某某的祖母赖某某。沈某某的家属将王某及其父母,张某某及其父母、祖父母,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不管案涉车辆是谁在使用,张某明作为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张某明放任张某某无证驾驶该车辆,且没有及时将张某某驾驶的摩托催回,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所以张某明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赖某某虽为车主,但其已对事故车辆缴纳了交强险,且在本案事故中又不存在过错,赖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沈某某亲属11万元。

因张某某、王某均为未成年人,张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但仍将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交由王某驾驶,张某某对王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明、张某某、王某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承担按份责任,酌定张某明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张某某均未满十八周岁,由其双方父母承担民事赔偿。


【法官说法】:

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三个方面因素,张某明摩托车保管不当、张某某将车辆交给不具有驾驶资质的王某骑行以及王某违法驾驶机动车。

关于车钥匙保管问题。机动车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归类为危险物,车主对车辆及车钥匙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明对车辆保管不当,忘记拔车钥匙,使得张某某有机会将车开出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明作为该车的使用权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未拔车钥匙可能带来的风险却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未成年人骑行摩托车问题。发生这起交通事故,是因为王某违法骑行摩托车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禁止骑行摩托车,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电动车。相对于成人来说,未成年人操控力较弱,摩托车电动车车速较快,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未成年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应对,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包括摩托车在内的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车辆出借问题。日常生活中,出借车辆的现象普遍存在,不管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要十分谨慎。出借车辆前要检查车辆情况,确保安全无故障,同时出借人要仔细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资格、驾照是否在有效范围内等情况;如果未尽审查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亦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车辆出租或者出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车辆的租用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但是,车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辆所有人,请勿随意将机动车借给他人驾驶,车辆停好后请记得收好钥匙,以免他人偷开车辆造成事故,如发生事故,车主也难以脱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