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案件判决书增附“法官寄语” 永定法官执法不忘普法

来源:闽西日报 | 作者: | 时间:2022-03-07

闽西日报讯(通讯员 陈立烽 郭华珍 蓝秀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非法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态平衡,而且会产生健康隐患。但是,有些人为了一己私欲,捕猎、售卖、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面对这些行为,永定区人民法院在依法严判的同时,还在判决书后,附上了我市首份生态法官寄语,希望“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2月17日,永定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廖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平胸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平胸龟又称鹰嘴龟,为水陆两栖,是我国淡水龟中最特殊的一种,喜欢生活在满是巨砾和碎石的水流湍急的山涧中,主要觅食螺、蚬、贝、虾、鱼、蟹、蛙等,目前,在野外已经极为罕见。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平胸龟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限于野外种群)。

永定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一天,李某某(另案处理)干农活时,在附近小溪里抓获两只“大头龟”并拿回家中饲养。2019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某某将该两只“大头龟”交由被告人廖某某代为出售。几日后,廖某某售卖出其中一只大头龟,并将855元得款转账给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扣押了另一只“大头龟”。经鉴定,扣押的“大头龟”属于平胸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永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平胸龟,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这份判决书最与众不同的地方,是承办法官在判决书最后附上了龙岩市首份生态案件裁判文书“法官寄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每个公民都应当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生态案件裁判文书增附“法官寄语”,不仅让案件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更让判决书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普及生物多样性及生态文明重要性的载体。这是永定法院开展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又一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