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烟草,构成犯罪!

来源:永定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2-05-17

无证经营烟草,构成犯罪!

□ 孔晗悦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2起私贩烟草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私制烟丝违法售卖,获刑!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父亲去世前在三明市订购的烟叶购回,运到永定区其父亲生前加工烟丝的地方存放。被告人张某某决定自己将这批烟叶加工成烟丝,经陈某某(已判刑)介绍以1元1斤的价格雇请江某某(已判刑)翻炒烟丝。再以1000元的运费雇请他人驾车将翻炒好的烟丝3000公斤运到漳州出售,得款36000元。经核定,该批烟丝金额为147960元。2021年1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老房子查获烟丝1202.95公斤,经核价为59329.49元。同时还查获烟叶(烟梗)336.65公斤和一台自制切烟机。经检验,该烟梗样品已霉变,经核价为11069.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涉案金额218358.5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

非法提供烟丝运输服务,获刑!

2020年7月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某平台发布货车信息,联系货源。8月初,被告人李某甲联系到货源,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明知是烟草专卖品(烟丝)且未取得烟草专卖局准运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厢式货车运输烟丝从云南出发前往福建。8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厢式货车运输烟丝途经永定某高速路出口时,被现场查获。

经称量,该车辆运载的烟丝361包,共计9025.075公斤。经核价,涉案物品价格为445116.7元。被告人李某甲先后3次接受云南货主雇请,从云南运烟草专卖品到福建,并在第2次起邀请其哥哥李某乙跟车运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所托运的烟丝系烟草专卖品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运输工具和运输行为,涉案价值445116.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二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由专门机构负责,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将构成犯罪行为。为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牟取私利,私自加工烟叶、烟梗,非法提供烟丝运输服务,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走上犯罪道路后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