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新闻网讯(陈珍 王菊梅)近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邻里乡亲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积极践行“枫桥经验”,依法能动履职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了邻里乡亲矛盾纠纷。 去年12月,永定区居民游某怀疑同村黄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因此对黄某心生不满。一日,游某在路上偶遇黄某,便上前责问,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黄某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根据法律规定,游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事后,游某赔偿了黄某的损失,取得了黄某的谅解。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阙如聪考虑到游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双方又系同村村民,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只是因几句口舌不快引起,矛盾并非根深蒂固。且阿婆游某已年近七旬,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因赔偿金一事游某抱怨黄某太贪心,引发黄某不满,双方之间的矛盾再次激化。 为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阙如聪多次到游某、黄某家中,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并协调村干部、公安人员、乡村法律明白人等力量参与调解,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逐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最后,经承办检察官、村干部、公安干警、乡村法律明白人的合力调解,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刑事和解,由犯罪嫌疑人游某赔偿受害人黄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万元,受害人黄某向司法机关出具了对游某行为的谅解书。 据此,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游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双方也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和解,促进了邻里和睦,社会和谐。检察官普法:“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乡亲应当以和为贵,因琐事引起纠纷时,我们要理性对待,寻求合理途径进行解决,互助互让,共促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