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新闻网讯(孔晗悦)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起并利用民间标会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87600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46720元,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两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追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返还给各存款对象。 2009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亲戚、朋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在其经营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酒楼内组织民间标会。每个标会分30期30人,每期会金每人每股500元(一个月为一期),标息采用“中标”方式,由标息金额最高者得标。期间由被告人林某某主要负责会款收取、记账、组织开标等事宜,被告人张某某协助接待标会会员、帮助办理开标事宜。 2016年8月,二被告人因经营不善无法垫付相应会金、利息等原因,导致民间标会无法维系(俗称“烂会”),烂会后二被告人将结欠标会会员的会费以“借条”的形式写给各参与标会会员。 经查,自2009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向26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387600元,至案发已还各标会会员共计540880元,仍造成标会会员直接经济损失1846720元。 因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根据刑法溯及力原则,依法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规定;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行为时虽已有司法解释,但2022年3月1日起已施行新的司法解释,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法官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共同点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传鼓动周围亲友群众,达到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广大群众在投资过程中要理性对待投资项目,看管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理财,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