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男子醉酒驾车身亡,酒友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永定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2-07-21

永定新闻网讯(蓝秀华 郭华珍)男子和他人在KTV醉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其父母将酒友及KTV起诉到法院,双方各执己见。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同饮者酌情承担8%的赔偿责任,KTV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某是龙岩某设计公司的管理人员,张某某承接了该公司位于永定某小区的房屋装修工程。2022年1月9日,陈某某驾车载张某某一起到永定某KTV喝酒。由张某某付款,两人共同喝了21瓶啤酒。一个半小时后,陈某某独自一人摇摇晃晃地从包厢内出来,驾驶车辆离开。陈某某在行车过程中,碰撞到路边的石墩及标志牌导致翻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月,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酿成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是,陈某某的父母将张某某以及永定某KTV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21867元;某KTV赔偿经济损失53645元。

陈某某的父母诉称,张某某作为请客者,不仅在饮酒安全上没有尽到必要的规劝以及提醒、照顾、护送、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还对陈某某进行灌酒,侵犯了陈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对陈某某酒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永定某KTV未尽到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照顾、保护、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某辩称,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生活常识,该事故应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与陈某某是工作关系,没有为陈某某承担责任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永定某KTV对陈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陈某某不幸身亡令人痛惜,但陈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仍独自驾驶机动车离开导致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陈某某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张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陈某某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在知晓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其饮酒,且在陈某某独自离开KTV包厢时,亦未对陈某某饮酒后可能驾车的行为进行有效提醒和制止,故其对陈某某因酒驾导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永定某KTV对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某、陈某某系在包厢内饮酒,空间相对私密,该KTV及其他人员没有参与,并不知情,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在陈某某离开KTV后,并不在该KTV经营场所内,故永定某KTV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次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以及张某某、陈某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同桌饮酒后,发生以下情况需要承担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四是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对陈某某进行了强迫性劝酒,但是陈某某摇摇晃晃的离开包厢,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张某某作为同饮者,应当阻止陈某某醉酒驾车离开,或者为陈某某叫代驾,或者通知陈某某的家人前来接人,张某某未起到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