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日报讯(通讯员 陈立烽 王晶晶 蓝秀华)网购下单后后悔了,或者到货后的商品,不喜欢、不好看、不想要,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款退货”,但是商家迟迟不肯退,怎么办?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顾客下单后反悔申请退款,商家迟迟不予退款,法院依法判决商家如数返还货款。 2020年9月,李某通过手机app在某电子商务公司旗下的某森商城购买手机一部,支付货款3999元。当天下午,李某因对商品不喜欢等个人主观原因,在某商城未发货的情况下申请退款,经双方协商,某商城同意退款,并答复将在3个工作日自动处理完成退款。 超时后,客服又多次承诺,但未实际退款。李某经多次催促退款未果,遂将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永定法院要求退还3999元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网络向某电子商务公司旗下的某森商城购买手机并支付了货款3999元,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形成了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李某在购物当日提出退款,某商城客服也答复会处理完成,李某提出退款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李某退还货款3999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只要是可退货商品完好的,享有七天反悔权即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明文规定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旨在网络购物的特定情形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李某在购买商品的当日下午因对商品不喜欢等个人主观原因,在手机未发货的情况下申请退款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商家应当退回货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明文规定赋予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充分体现了在移动商务时代下,在互联网科技突飞猛进的当代,法律对消费者弱者地位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