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只能自认倒霉吗?

来源:永定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3-04-03

永定新闻网讯(陈立烽 林 秀)有些用人公司认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免除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可以随意辞退员工,真的是这样吗?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动争议案件,A公司因未与员工小李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法,被判向小李支付二倍工资。

A公司是一家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为经营范围的公司。2021年9月1日,小李填写入职申请表一份,并于同月3日正式入职该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小李入职后,A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小李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通过两个银行账户转账方式向小李发放上月工资。2021年12月6日起,小李未在A公司工作。

2022年1月2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小李与被申请人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小李请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小李的裁决请求,因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李与A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李自2021年9月3日进入公司工作提供劳动,并由A公司支付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小李入职时仅填写了入职申请表,该申请表并未记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能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与小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小李要求A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协议。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