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生“果园”,构成盗窃罪! □孔晗悦 农家采摘水果乐趣多多,然而谎称自家有果园实际却邀请朋友去他人果园采摘水果的,可就不是一点瓜果的“小事”了。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谎称自家种植橘子,邀请好友多次采摘的盗窃罪案件。 被告人温某某为让卢某某到其家玩,骗卢某某说自己有种植橘子,并邀请卢某某到其家摘橘子。同时,被告人温某某以自己白天要种烟,晚上才有空为由,让卢某某晚上去摘橘子。之后,卢某某于2023年1月2日晚上、1月10日晚上、1月11日晚上,先后三次分别带其2名亲戚谢某某、戴某某共同前往采摘,由被告人温某某带到洪山镇廖某某的果园摘橘子,共摘约770斤。被告人温某某三次摘的橘子,均被卢某某等人带回家中。 2023年1月17日,民警在谢某某住处扣押90.7斤橘子。2023年1月18日上午,卢某某和谢某某主动赔偿廖某某3000元。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温某某三次摘的橘子(沃柑)合计价格2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偷摘瓜果蔬菜之行为看似小事,然而实属盗窃之举。在此温馨提醒:与友相处,贵在坦诚,切勿因一时贪利,走上犯罪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