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特种作业,安全作业培训,行政处罚 【案例1】 2023年3月,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定区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工何某某未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3年6月,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定区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机修作业人员钟某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3年7月,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岩市A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王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核查,王某某为龙岩市B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公司委派负责对出售的包装机设备进行安装作业。 龙岩市B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气焊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点评】 高(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较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管理,对减少作业失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