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日报讯(陈立烽 吴毓佳)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买房定金合同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廖某某夫妇欲购买一套房屋,在房产中介的带领下,前往江某某夫妇名下的房屋查看房屋情况。在看房过程中,双方就购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定金收条,约定江某某夫妇将房屋以120万余元的价款转让给廖某某夫妇,定金2万元。廖某某夫妇随即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万元定金给江某某夫妇。之后,廖某某与江某某就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价款支付方式、房屋转让流程等事宜进行多次沟通、交涉。 一周后,廖某某以双方对房屋买卖的实质性条款未达成一致为由,要求江某某退还定金2万元,江某某便要求廖某某于半个月内明确告知其购房意见,否则视为放弃购房权利,并且不退还2万元定金。廖某某在先后两次要求江某某返还定金无果后,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和司法实践经验,本案涉及的定金为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转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具有保证性质的定金,亦适用定金罚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以12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房屋,定金为2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定金合同成立。廖某某夫妇主张双方对房屋买卖的实质性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请求返还定金,其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该主张。廖某某于不同时期两次要求江某某返还定金,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可以视为廖某某夫妇已经默示作出不再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定金合同无法实现。因此,廖某某夫妇要求江某某夫妇返还定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廖某某夫妇不服上诉。 法官说法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担保的对象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给付定金方和收受定金方的“惩罚”是不同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将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订立定金合同的时候也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订金”是不具有担保性质也不适用定金罚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