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均属于非法采矿行为。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福建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格实施“十个一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法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等行为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采矿采出的矿产品一律没收,对非法采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律予以顶额处罚。 四、对参与非法采矿的开采机械、采矿设备、运输车辆等一律扣押。 五、对于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组织和个人,符合“扫黑除恶”范畴的,一律列为“扫黑除恶”对象,予以重点打击。 六、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及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严肃处理。 七、凡是参与非法采矿的人员,其子女在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业等函询调查时一律从严把关审核。 八、凡是参与非法采矿的人员符合失信条件的,一律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九、凡是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参与非法采矿的,一律取消个人当年度年终绩效奖、平安奖、文明奖发放资格。 十、凡单位干部、职工参与非法采矿涉嫌犯罪的,一律取消该单位“平安单位”“平安乡镇”“平安和谐村居”和“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居)”“文明校园”评选资格。 龙岩市永定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