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永定新闻网讯(黄秋芳)“小餐饮”关系“大民生”。5月15日,永定区城市管理局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点题整治”专项行动,检查餐饮服务企业10家,发现1家餐饮店未按规定排放油烟,执法人员已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1份,责令企业进行整改。 这次检查,重点查看餐饮服务企业是否为法定禁设区域开设的餐饮项目、是否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是否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是否设置专用烟道等情况,努力为市民群众管好“烟火气”。同时,执法人员向商家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商户油烟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商户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法律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