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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差评,就是最大的“差评”

2024-07-02 10:32:58 来源: 闽西日报  责任编辑:   

不容差评,就是最大的“差评”

■ 刘永良

据媒体报道,一客户因给某平台搬家司机的服务质量打了“差评”,竟然遭遇“死亡威胁”。原因是“差评”导致司机账号被封不能接单,司机就给客户打了威胁电话。迫于威胁,客户联系平台客服,将“差评”改为“好评”。我认为,得了“差评”就“以死相逼”于理于法都不应该,甚至已经超出了蛮横无理的限度,更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正常途径。无论是在传统实体店购物,还是在平台上消费,给正面的“好评”或者负面的“差评”,都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权利,本质是一种售后的反馈行为。但并非消费者“说什么就是什么”,经营者也有申诉的权利。

我们应该清楚,消费者给“差评”,不仅可以提醒其他潜在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的不足之处,而且能促进经营者改进产品和服务,是经营者了解自身问题、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经营者应该正视“差评”,有则改之,若是因其他一些因素导致的误会,也可耐心作出解释。只要态度诚恳,有理有据,相信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接受并改变看法,甚至因此成为忠实的客户和口碑的传播者。

反之,如果经营者不是反省自身,改进服务质量,而是将“差评”视为洪水猛兽,以种种手段要求客户删改,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打压“差评”,这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的愚蠢做法,避免不了被法律处罚、被市场淘汰、被消费者抛弃的最终命运。一句话:不容差评,就是最大的“差评”!

客户因给“差评”遭遇“死亡威胁”,除了被“差评”的商家、经营者的自身原因外,也与某些平台对“差评”机制的设计和管理不当有关。我认为,满足消费者打“差评”的权利,关键在于平台对评价考核机制的人性化设计和精细化管理,平台的考核机制、评价体系应采取科学客观多角度的评价体系,考核标准要具备多样性和可操作性,而不应只以“准时、有效送达”作为唯一的考核标准等。

此外,面对“差评”,各平台应该不断完善制度,查找管理漏洞,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下架”“封号”。因为,消费者下单后,个人信息会被自动推送给商家及外卖员,若消费者给出“差评”就意味着个人信息轻易会被找到,希望平台真正负起责任,避免安全事故。监管部门也应引起重视,维护客户的安全和给“差评”的权利。

当然,消费者在行使“差评”权时应该遵守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不能恶意诋毁、诽谤商家,更不能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但只要是“货真价实”的“差评”,都应受到司法保护,不容任何人及单位干涉和打压。保护“差评自由”,既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也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维护,更是网络经济的信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