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关键词】电梯维保,行政处罚 【案例】2024年4月28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电梯有限公司在凤城街道某楼盘维保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维保人员未按电梯半月维保项目的规定进行维保,仅对电梯轿厢内灯泡进行更换。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