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定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曾某、范某、胡某、林某、谢某、黄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其中林某、谢某、黄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作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处理。 2022年,“王总”(身份不明)、曾某分别联系范某,商量在范某、杨某共同经营的永定某珠宝店购买黄金,意图通过这种方式将国外的黑钱洗白。2023年7月9日晚,曾某给范某5000元定金,约定第二天会介绍人来购买黄金,次日中午,一个年轻人到珠宝店购买了约1055克黄金,杨某通过pos机刷了561409元(经查实,其中诈骗资金为220043元)到珠宝店账户上。 2023年7月15日,曾某付5000元定金给范某约定购买1500克黄金。2023年7月19日晚上7点左右,胡某按照“许勇”(身份不明)安排,带上身患疾病想通过帮人刷卡购买黄金赚钱治病的黄某(熟悉刷卡购买黄金流程),以一趟500元的价格请谢某(知胡某帮别人洗黑钱)开车到珠宝店刷卡购买黄金。到店后,黄某拿的一张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陆续收到资金共计356991元(已查明为诈骗资金部分)。随后,胡某指示黄某刷卡总计购买约1310克黄金,杨某和林某通过pos机刷了722033元到珠宝店账户。胡某、黄某等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曾某、胡某等七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转移、掩饰,金额达到577034元,情节严重,范某、杨某经营的珠宝店在售卖黄金中获利2万余元,七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该七人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