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买卖双方受到利益驱动,为了可以获得较高的好处费,帮境外人员在国内购买 U币,却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近日,由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香、陈某祥、卢某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开庭审理,高某香、陈某祥、卢某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 原来,高某香和陈某祥系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7月初,高某香在境外缅北认识一自称叫“金某平”的开设赌场男子。后“金某平”联系高某香帮忙在国内购买U币,称可以支付较高的好处费。高某香便联系了其男友陈某祥代为联系帮忙购买U币,并商量好处费高某香占三分之二,陈某祥占三分之一。 随后,陈某祥收到共计 65000元人民币,高某香告诉其是朋友购买U币的钱。陈某祥联系做U币生意的卢某辉,并于当日在龙岩市新罗区当面进行交易。之后高某香又继续通过微信转了50000元给陈某祥,用这笔钱继续购买U币,陈某祥微信上收到后又立即转给卢某辉,卢某辉收到钱后将对等的U币直接转到高某香提供的钱包地址。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香、陈某祥、卢某辉在帮境外人员国内购买U币时,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掩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