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不知悔改的惯偷,取保候审期间又流窜于乡镇和地方传统圩天集市扒窃群众手机,近日,由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来,年已五旬的曾某某于1993年至2022年期间分别因盗窃等犯罪8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4年11月29日,曾某某乘坐公交车从新罗区前往永定区城郊镇古一村圩天集市实施扒窃,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2025年1月6日,曾某某又乘车从龙岩前往连城县庙前镇集市实施扒窃,被警方抓获。 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曾某某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6238.67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盗窃罪对曾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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