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行政处罚 【案例1】 2024年1月18日,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对福建某矿业有限公司矿山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考核的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立案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