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经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4年10月31日,林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其却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2024年12月28日晚,林某进入虎岗镇一幢正在装修的自建房,将二至三层已安装的铜芯电线拉扯出来盗走。次日,林某在高陂镇某回收站将盗窃来的铜芯电线销赃,获利730元。2024年12月30日晚,林某又进入高陂镇大甲圩一正在装修的自建房,将楼房三层、地下室已安装的铜芯电线拉扯出来盗走,同样于次日将盗窃的铜芯电线拿到回收站销赃,获利790元。2025年1月1日,受害人报警。1月3日,林某被抓获归案。经永定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林某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4963元。 202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永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依法审查查明,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于3月5日以涉嫌盗窃罪对林某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将林某前后罪并罚,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