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打人一时爽 坐牢赔偿泪两行

来源: | 作者:廖翠华 吕雪萍 | 时间:2025-03-18

近日,经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费用共计30279.96元。

2024年7月27日,张某因怀疑陈某的羊吃了其种植的地瓜叶,便到陈某家门口谩骂。陈某见张某长时间不停指指点点、骂骂咧咧,便从家里冲出来,用左手把张某推倒后,抬起右脚踢了张某的左胸口一脚。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张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一时冲动,后悔一生。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遇到纠纷时,要谨记“和为贵”,少一点冲动,多一些理智。矛盾确实无法缓解,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妥善解决。切记打架成本高,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