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购买了一把改制射钉枪,在山上非法狩猎的同时,也过“枪瘾”。近日,经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定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蓝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其支付因其非法狩猎而造成的生态损害补偿金人民币15000元。 2004年至2005年间,蓝某某在广东大埔县茶阳镇以300元的价格从一个名叫“阿杰”(身份待查)手上购买了一把改制射钉枪,之后被告人蓝某某把该改制射钉枪放在其广东大埔县茶阳镇的家中。2024年10月17日晚,蓝某某持该改装射钉枪前往邻近的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三来村洽溪山上捕获两只疑似豹猫的动物。首次就有了狩猎收获的蓝某某,非常兴奋,于同年10月24日晚,蓝某某又持该改制射钉枪来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三来村山上非法狩猎时,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现场抓获。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持有的改装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捕获的动物为豹猫,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改制射钉枪,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具有一定的杀伤性。蓝某某持有改制射钉枪,违反了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其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数罪并罚,并判处其支付因其非法狩猎而造成的生态损害补偿金人民币15000元。 |